重庆地方税务局开展税收宣传活动,提升纳税人意识,强化税收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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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巩固规范有序的烟草制品零售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企业和个人,经申请、受理、核查、审批,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组合运用数量管理和距离限制的模式。
第六条 数量管理是以受理审批单位地域属性划分最小单元,综合考虑社会需求、网点存量、卷烟销量、人口数量、消费习惯等因素,按照一定比例动态调整指导数上限,并不定期对社会公示。达到指导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原则上,农村自然村村民小组不足100户的,指导数上限为1个;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旅游景区内,指导数上限为1个;综合性商场或集贸大厅,整体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指导数上限为1个;火车站、客运站等候车大厅内,指导数上限为3个;高等学校校园内,指导数上限为3个。
第七条 距离限制是两个零售点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之间最短安全通行距离不得少于50米(含50米)。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进出通道口的,应当同时符合规定的距离限制。
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及有政策扶持需要放宽的优抚对象,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实际经营的,两个零售点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之间最短安全通行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含30米)。
综合性商场、集贸大厅、火车站或客运站等候车大厅、高等学校校园等区域内,不受本条前款规定的距离限制。
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因转型升级为企业需要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本条前款规定的距离限制。
第八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的距离限制。
第九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申请。申请人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 办理烟草证的合理布局应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将危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2. 办理烟草证的合理布局应考虑到门窗、通风系统以及人员流动通道的布局;
3. 办理烟草证的合理布局应注意垃圾收集与管理,确保烟草货物、零件和物料存放在安全区域内;
4. 办理烟草证的合理布局应考虑环境与安全因素,防止火灾和污染;
5. 办理烟草证的合理布局应结合可行的技术措施,改善工作环境。
1 合理布局烟草证应该考虑人口密度、市场需求、销售渠道等因素。
2 人口密度是指在人口较多的地区,办理烟草证的需求也会相应增加,因此应该在这些地区布局更多的烟草证办理点。
3 市场需求是指在销售量较大的地区,办理烟草证的需求也会较大,因此应该在这些地区布局更多的烟草证办理点。
4 销售渠道是指在销售烟草产品的商店或超市等地方,应该设立烟草证办理点,方便顾客办理烟草证。
总之,合理布局烟草证应该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满足需求,方便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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