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税务登记证,减轻企业负担再添利好!,注销税务登记证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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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了解企业税务优惠政策,从安徽省税务局网站开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了解企业税务优惠政策,从安徽省税务局网站开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根据《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用量。 第二条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3、水库***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批准,凭水库***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的粮食。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参考资料来源:
安徽财政厅——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延长2020年12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安徽省税务局将于12月1日开展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试点。为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缴费申报事宜(以下简称“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延长2020年1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截止期从12月15日延长至12月21日。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通知纳税人,做好申报期延长各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11月30日
1、登陆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使用(***领用(邮寄)、***票种核定、***验(交)旧)。
2、领用***之前在***使用界面先勾选***验(交)旧,选择相应的***种类,点击查询,勾选***验旧明细,进行***验旧。
3、点击***领用,填写相关信息,之前填过会自动弹出来,获取票源有时候会显示税务机关繁忙,等几分钟就好了,最后点击下方申请。
4、***票种核定是进行***相关信息的更新,比如增加***数量、增加开票限额。
5、最后在我要查询界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里面即可查到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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